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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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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医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医师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根据本会实际情况适时召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换届领导小组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八条 协会的表决事项: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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