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以下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到会全体常务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常务理事会公告,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提前5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五条有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第六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